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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教学巡查制度

作者: 时间:2024-04-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理、检查和评估,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规范学院日常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教学巡查的适用范围为公共体育课堂教学、体育学院专业理论课堂教学、理论考试现场、专业实践课堂教学、专业实践技能考试现场等。

 

第三章  巡查类型

第三条  学院巡查。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办公室管理人员参与,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周不低于一次。

第四条  教研室巡查。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成立教研室巡查小组,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周不低于一次。

第五条  辅导员巡查。由各班辅导员根据本班课表进行专业课程不定期巡查,次数不做要求。

第六条  教学班主任巡查。由各班教学班主任根据本班课表进行专业课程不定期巡查,次数不做要求。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巡查教师出勤及授课情况。具体包括:有无迟到、早退、随意调课现象;课堂考勤、课堂纪律维护情况;准备是否充分、教学内容是否熟练、师生互动是否活跃、教学效果是否好、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与落实教学任务情况;教师仪表教态;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巡查学生学习情况。具体包括:学生出勤情况;学生课堂认真程度(有无打瞌睡,尤其是学生上课使用手机等违纪情况)。

第九条  巡查教学条件与环境情况。具体包括:教学场地卫生状况;水电供应情况;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十条  巡查考场情况。具体包括:监考老师、试卷到位情况;考场纪律、监考老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第五章  巡查纪律

第十一条  巡查成员务必着装整齐,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立即解决的,应及时作出处理;不需要立即解决的,则做好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措施反馈相关部门,但原则上应不影响、不干扰正常教学与考试。

第十三条  巡查期间应在学院《教学巡查记录本》上认真做好巡查记录,认真、公正、客观反映巡查情况。

第十四条  巡查结束后每周定期汇总,学院巡查情况汇总由教学办公室负责统计,教研室巡查情况汇总由各教研室负责,并在教学例会上公布,如遇教学事故或特殊情况及时报学校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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