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师范大学校内外各项球类比赛。
第三章 校内球类比赛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校内球类比赛在校体育艺术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举办。
第四条 校内球类比赛赛事组织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五条 校内足球比赛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4月份;排球比赛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4月中旬;乒乓球比赛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5月下旬;羽毛球比赛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9月中下旬;篮球比赛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0月上旬。所有比赛赛程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 校内球类比赛团体奖项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杯,第四、五、六、七、八名颁发奖状。单项比赛不设体育道德风尚奖;综合运动会设优秀组织奖,并制定具体评选细则。
第七条 校内球类比赛获得篮球、排球、足球前八名的代表队团体总分分别记为36、28、24、20、16、12、8、4分;其他各参赛代表队记为2分。羽毛球、乒乓球按单项规程中规定分值计算。
第八条 校内球类比赛运动员参赛资格按各单项规程中的规定执行,但每名同学只能兼报2项比赛。
第九条 校内球类比赛裁判员由球类教研室选派。原则上裁判长为项目组负责人,教师裁判员按照项目专选老师、普修老师、大学体育项目授课老师的顺序选派,球类教研室老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裁判员由专选班老师选派。
第十条 校内球类比赛单项比赛教师裁判员人数不超过10人,学生裁判员人数不超过16人(此为最高限,依据项目不同人数可适当递减),每场比赛安排医疗人员1人,场地工作人员1人。
第十一条 校内球类比赛教师裁判员、医疗人员、场地工作人员劳务费100元/天;学生裁判员误餐费30元/天;学生训练营养补助20元/天。
第十二条 校内球类比赛参赛费用由球类教研室统一汇总后报销。
第四章 校外球类比赛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校外球类比赛在校体育艺术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参赛。
第十四条 校外球类比赛赛事组织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校外球类比赛参赛项目由球类教研室根据省教育厅和体育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精神审核后,报请体育学院和校体育艺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校外球类比赛教练员选派由球类教研室负责。非球类教研室老师担任球类比赛教练员,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球类教研室审核后,报请体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校外球类比赛参赛运动员选拔由体育学院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校外球类比赛训练器材由体育学院场馆中心负责购置。
第十九条 校外球类比赛参赛费用由球类教研室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