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须获得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代 表
第六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基层工会)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须增选、补选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由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届中会议的主席团,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组成。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讨论、审议大会日程;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做好大会选举工作;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会议议题的审议意见;通过大会决议草案;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主持闭会期间的工作。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凡是学校所属正式建制的二级学院和单位,应根据条件,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三)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五)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六)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应召开预备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及改革方案;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选举产生执委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选。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全体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提出提案和附议提案的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审查、立案。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需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落实方案和责任单位,再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校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对待代表团和代表的提案,在接到提案办理通知后的15天内,提出办理意见或解决方案,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较难解决的提案,可以延期至2个月办结并答复。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原1991年制定的《安庆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