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制定)
为规范学生外出兼职管理,引导学生合理分配和利用课余时间,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兼职应该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和教学活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上课及学校、学院集体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第二条 兼职范围包含家教服务、各类培训机构和学校代课(担任教练)、代表外单位参加比赛或演出活动以及其他各类有偿服务等。
第三条 学生兼职实行登记报告审批制度。学生在校外出兼职必须要报告班级辅导员老师(研究生必须报告导师),并征得家长同意,报告内容包括兼职时间、地点、单位、兼职内容等信息。班级辅导员老师必须对学生兼职情况进行核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兼职信息记录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兼职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按照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第四条 单次超过5人以上临时性的集中外出兼职和社会服务必须报学工组会议批准,超过10人及以上的必须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五条 学生兼职必须填写《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兼职情况登记表》。每个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和学期末分别进行集中统计,并将登记表报学工组备案。各班级要指定一名班干负责班级学生兼职的统计登记工作。
第六条 学生在外兼职必须签订安全承诺书,不得在外租房住宿,必须遵守交通安全和法规。女生外出兼职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不要一人乘坐陌生人车辆,不要轻易食用他人提供的食品和饮料,不要接受他人馈赠的贵重物品,不得从事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兼职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兼职过程中,要保持手机畅通,手机号变更,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遇到问题,及时报告辅导员。
第八条 学生兼职所取得的各类报酬,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克扣、截留。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的兼职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条 本文件从2019年10月28日开始执行。